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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政策

黑龙江省取消二手车迁入限制政策,黑龙江二手车迁入标准

发表时间:2016-11-11 18:19:25    点击:    作者:二手车直卖网小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经实施的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政策一律予以取消。


黑龙江二手车迁入标准


  哈尔滨:国4排放标准;轻型及重型车辆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要迁入地车管所接受函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大庆: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要迁入地车管所接受函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齐齐哈尔:初次登记5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不允许迁入;初登5年以上相关车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鹤岗: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佳木斯: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鸡西: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牡丹江: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七台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伊春: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黑河: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双鸭山: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绥化:国3排放标准;临近报废期3个月不接收
  大兴安岭: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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