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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政策

四川省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四川二手车迁入标准

发表时间:2017-04-26 10:47:44    点击:    作者:二手车直卖网小编

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四川省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6〕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四川二手车迁入标准


  成都: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自然吸气式柴油发动机,2001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的大中型柴油客车等高污染车辆不允许迁入
  绵阳: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攀枝花: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雅安: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自贡: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资阳:小型车国4排放标准;中大型车辆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广元: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南充: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阿坝州: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


  目前,二手车流通规模发展与汽车社会保有量快速增长不相适应,二手车交易有很大上升空间。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汽车产业发展,满足多层次汽车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证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自由流通。省外、省内二手车跨区域流通,申请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对于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得跨区域流通。各地不得超范围限制二手车迁入,已经实行超范围限制措施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税、保险、金融等部门要整合优化服务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方便群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纳税、保险、贷款等手续。要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二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对在异地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不方便驶回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的,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按规定查验车辆,将查验记录表密封交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到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提取车辆档案时将查验记录表交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商务厅会同公安厅、省国税局、四川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建立健全二手车流通信息共建共享制度。制定四川省二手车流通信息化建设规划,在国家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下建立与我省相关部门信息对接,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四川省二手车流通信息体系。根据信息系统功能模块,明确细化有关部门、企业登录机动车所处相关环节信息的责任和要求,以及车主查询、监督信息登录的权利。体系建成后相关部门应尽早完成在用车信息登录工作,为后续各环节信息登录奠定基础。向社会开放二手车流通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保密、隐私性信息封闭制度和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和公共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实现二手车流通信息开放的可持续和便捷高效。(商务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四川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二手车流通信息系统设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功能模块,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四川”网站(拟建)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诚信四川”、“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完善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维修质量信誉考核,依法规范二手车维修行为。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四川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认真执行国家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在国家新的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出台后,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税收征管,加强纳税信用的激励和惩戒。(财政厅、省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各金融业机构要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92号),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并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后,及时执行新的二手车贷款政策。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二手车质量保证保险、延长保修服务保险等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支持品牌化、连锁化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发展,在全省树立一批二手车经销、维修标杆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二手车经销商与维修企业紧密合作,提升二手车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不断改进完善二手车新型交易方式、流程、规范及相应管理办法,引导支持二手车交易实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新车销售企业、4S店发挥渠道和技术优势,发展二手车置换、经销业务,开展二手车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城市,要本着鼓励公平竞争、集成一站式服务、便利群众交易的原则,合理布局、规范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四川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08〕67号)废止,各市(州)制定的不符合二手车便利交易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自行宣布废止。国家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后,要抓紧开展宣传活动,制定具体措施,依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各方的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完善二手车售后质保服务、畅通投诉渠道等为重点健全落实相关制度,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发挥二手车行业商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分析、流通模式创新等方面作用,服务行业发展。二手车流通各有关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形成既分工负责又联动配合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有效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厅、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合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切实研究细化具体措施办法。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实施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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